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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农村水电11件大事

    一、中共中央中发[2002]2号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中共中央中发[2002]2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将农村水电列为“周期短,见效快,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的效果更显著”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给予重点支持。世纪之初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大力发展小水电促进退耕还林,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发展农村水电,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农村水电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高潮。


    二、2002年国家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农村水电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应实行的新方针、新政策、新举措。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颁布的新《水法》规定,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制订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2002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指出,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各地区要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沼气、小水电等。中央对农村能源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中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指出,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改革现行电力体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组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规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维持现状;在完成“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以后,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等等。以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农村水电发展指明了方向和应实行的新方针、新政策、新举措,对于农村水电行业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农村水电资源的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管理;开创农村水电新领域,大力发展小水电,迅即选点启动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加强水库、大坝、水电站安全与发供电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以及按照“厂网分开、输配分开”分步实施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规定,坚持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改革方向,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农村水电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要大力发展小水电、保护生态、改善环境等一系列重要指示,农村水电开创了新的事业,完成了《全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报告》。水利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及时开展全国调研,并组织各地开展规划工作。各地政府和群众热烈拥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全国886个县(市)编制了县级《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报告》,25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制了省级《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报告》并上报国务院和水利部。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全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报告》。水利部多次召开了各方面专家座谈会,出席会议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和有关方面的领导与专家一致认为,实施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是解决山区丘陵地区农民生活燃料和农村能源的有效途径。我国小水电资源非常丰富,可开发资源量及其区位分布可以满足大部分山区丘陵地区2800万户、1亿人口的农村居民生活燃料和农村能源的需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2002年12月3日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抗旱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指出,开展小水电、沼气、太阳能替代燃料的试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在《关于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几点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启动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抓紧做好小水电生态保护工程明年新开工水利国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水利系统第一期农网改造任务完成,第二期农网改造工作进展顺利。水利系统第一期农网改造已完成投资125.8亿元,全面实现了国家计委提出的第一期农网改造要求。第二期农网改造计划于2002年5月全部下达各有关省(区、市),总投资88.9亿元,各地积极落实农网改造计划和开工建设,不断克服困难,工作进展顺利。四川省截至12月底,完成投资35.5亿元,超额3%完成了计划投资。云南省已全面完成农网改造投资计划和户表工程计划任务。通过农网改造和乡镇电管站改革,降低了农村电价,农民得到了实惠。目前各地正在积极进行农村水电供电区县城电网改造规划上报工作。


    五、水利部组织启动边境无电乡光明工程。水利部组织启动西藏等省、区边境无电乡镇光明工程,认真做好西藏边境无电乡镇光明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项目审查工作,落实投资计划,抓紧开工建设。同时规范设计市场,提高设计质量,实行机电设备集中采购、统一招标;积极组织四川、陕西无电乡光明工程的审查和启动,针对一些水电站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和初步设计存在的问题,逐站提出意见,严把质量关。


    六、实施农村水电现代化,提出了《中国农村水电现代化管理示范模式》。在对广东、湖南、浙江、四川,甘肃、新疆等省(区、市)农村水电生产现场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水利部水电局提出了以提高农村水电综合竞争能力为目标,以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为动力,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管理方式来建设农村水电、管理农村水电,实现农村水电现代化的思路,并委托华中科技大学组织有关专家和实体于2002年5月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农村水电现代化管理示范模式》;同时选择湖南郴州作为示范,进行电站、电网及企业管理现代化试点,取得了成效。对于推进我国农村水电现代化建设和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七、农村水电战略性重组取得新进展。全国水利系统针对农村水电资产分散、企业规模小、管理粗放的问题,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水利部水电改革发展思路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村水电战略性重组,2002年又有贵州、山西、辽宁、安徽、河北等省相继组建了以资产为纽带的省级水电公司。至此,全国水利系统已先后组建了四川、重庆、吉林、广


西、新疆、湖南、浙江、云南、青海、湖北、河南、广东、福建、贵州、山西、辽宁、安徽、河北等18家省级水电公司。2002年四川水电集团进一步发展壮大,成员企业已达113户,拥有经营性总资产120亿元。继新疆、青海两省(区)之后,2002年湖南、广西水电集团公司也被省(区)政府授权为水利水电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重庆水电集团公司被市政府批准为开县鲤鱼塘水库,大足玉滩水库两处大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及其国有资产的经营实体。现在,这些省级水电公司,都是本省(区、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项目法人。四川、重庆、广西、吉林、云南、湖南、青海、湖北、广东等9家省级水电公司,还作为水利系统农网改造的承贷主体,负责全省(区、市)自发自管县的农网改造。农村水电改革向纵深发展,行业制度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实力明显增强。


    八、云南省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开辟农村水电金融新途径。云南省水利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昆明分行,签订金融合作开发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贷款30亿元的协议。为贯彻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支持46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及全省中小水电项目,双方本着“相互支持、平等互利、密切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30亿元贷款协议,这是云南省水利厅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2002]2号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提出的要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等一系列重要指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培育以水电为主的支柱产业的一个重大举措,云南省水利水电建设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迈出了新的步伐。


    九、实施农村水电资产战略性重组,湖南省政府出台重大决策。年初湖南省政府出台《关于地方农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2002]55号)文件。文件规定将各市、县(市、区)地方电力公司国有净资产上划51%到省级水电公司。并由省公司实现对市、县(市、区)公司子公司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为了全面贯彻55号文件,湖南派出4个评估审计组分赴各市、县(市、区)开展资产评估审计工作。目前,已有19个县(市、区)完成了资产上划的各项行政和法律手续。该文件对解决地方电力小而分散局面,在政策上的重大突破,为增强地方电力的竞争实力,迎接电力体制改革,做大、做实、做强省级公司,更好地发展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奠定了政策基础。


十、湖北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县级农村水电企业股份制改造,取得显著威绩。2002年,湖北省水利厅认真实施水电产权制度改革,组织全省水利系统重点开展县级农村水电企业股份制改造,取得显著成绩。26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县,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对电站、电网及水电所属第三产业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理,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各县清产核资成果进行了评估界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拥有的水电国有资产进行了确认,县政府对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拥有的水电国有资产产权进行了批复。目前,已有17个县以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出资人、以界定后的存量资产作为股份出资额,注册成立了县级水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基本形成了以省、市、县三级水电资产为纽带和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的水电国有资产运营体系,股份制企业资产规模达13.07亿元,其中省级资产达1.88亿元。为了调动各县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湖北省规定,水电存量资产及其保值增值部分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收益权分离,所有权归出资人,收益权继续留给地方,用于农村水电的滚动发展;省、市、县各级水电公司作为电气化建设专项资金和其它配套资金的委托经营单位,投资电气化县水电建设所形成的增量资产,投资主体享有所有权及收益分配权。


    十一、农村水电发展再创新高。2002年,全国水利系统新增农村水电装机188万千瓦,再创历史新高。全国水利系统水电总装机达到3783万千瓦,年发电量1180亿千瓦时,其中农村水电装机达到3300万千瓦,年发电量1084亿千瓦时,分别占全国水电装机和水电发电量的39%和40%。2002年全国农村水电发供电总收入达460亿元,实现税利81亿元,其中税金42亿元,利润39亿元。目前全国农村水电装机规模相当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全国水电装机规模、70年代初全国电力工业总装机规模。对支撑广大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