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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电站"的双保险──三大亮点工程纪行·小水电代燃料篇(四)

(亚太小水电中心网站/行业信息 9月3日)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除了电价之外,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建成之后,能否长期稳定地向农民提供代燃料用电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核心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必须长期保证其为生态服务的性质不变。

    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局长程回洲指出,小水电代燃料电站不同于一般的电站,它是国家通过向农民提供廉价的小水电以获取生态效益的“生态电站”,不能以经济效益为目的。

    那么如何保证代燃料电站能够长期稳定地以代燃料电价向农户提供代燃料用电,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呢?寻求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至关重要。

    在湖南和四川所有规划实施小水电代燃料试点的乡镇出现了一个新型组织:“小水电代燃料户用电协会”。

    “湘阴渡镇小水电代燃料户用电协会是由县政府、镇政府、县水利局、县水利电力公司及各相关村组代燃料户代表组成的担负沟通、协调、监督职责的自律性组织。”湖南永兴县委书记赵立民告诉记者。

    四川茂县水利局局长杨长清介绍说,“小水电代燃料户协会”的基本职能是:对项目区代燃料电站的运营管理、上网电量和电价、过网供电电价、保障代燃料用户以代燃料电价用电的落实等进行协调监督;对代燃料户减少烧柴,禁止乱砍滥伐等行为,加强退耕还林等工程的实施和保护,进行自律与监督。

    应该说,要保证代燃料电站性质长期不变,能够持续稳定地向代燃料农户供应代燃料电量,充分发挥“小水电代燃料户协会”的监督、协调、仲裁作用,让代燃料农民用户在代燃料生态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是一种有效的形式。

    然而,仅靠“小水电代燃料协会”的沟通、协调、监督、仲裁还远远不够。要想真正彻底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代燃料电站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上入手。这才是一劳永逸的办法。

    水利部制定的《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规划》,提出了一整套全新的代燃料电站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代燃料电站的管理实行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分立。

    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授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对代燃料电站资产进行管理,保证资产保值,但没有代燃料电站的处分权,不能获取利润或变卖资产;通过市场公开招聘的形式,择优选择小水电代燃料电站的经营者,负责代燃料电站的经营管理,按约定取得劳务报酬,经营者无权处置代燃料电站;使用权属于代燃料农民,这是国家对农民代燃料后不再伐木砍柴而给农民的一种补偿,代燃料农民有按代燃料电价使用“生态电”的权利,但没有代燃料电站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也无权处置代燃料电站及其配套设施的资产,代燃料农户在享受按代燃料电价用电的同时,必须承担起保护森林、巩固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生态保护工程成果的责任和义务。

    三权分设,同时通过小水电代燃料协会进行协调、监督,这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长期稳定地保持小水电代燃料电站为农民提供“生态电”的性质不变上了双保险,也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03年9月2日

    文章作者:朱涛 许江

    作者单位:中国水利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