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小水电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专委会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小水电专委会是在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和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领导下,在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指导下,组织全国小水电行业学术活动的非盈利、群众性学术团体。专委会主任委员会是专委会的领导机构,对专委会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 制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议通过专委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决议;
(四) 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五) 决定专委会委员的调整;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专委会挂靠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设秘书处。
第五条 秘书处是专委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 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二) 执行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
(三) 筹备召开专委会年会和专题讨论会;
(四) 向主任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 完成主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根据需要设定。专委员会聘请资深领导和专家担任顾问委员。
第七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由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上一届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会议协商确定,经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由全国小水电政府管理、设计、运营、制造、科研、教学等单位的领导、专家和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委会委员由单位推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批准后颁发聘书。专委会委员如因工作变动,由单位另行推荐。
第九条 上述人员每届任期4年,与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理事会换届同步。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开展小水电行业政策研究、学术交流、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咨询等活动。具体工作内容:
(一) 组织开展小水电行业方针政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研究,提出相应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二) 组织小水电行业管理和技术工作者定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 承担小水电行业业务培训工作,促进小水电工作者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 参与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编制工作;
(五) 开展小水电项目的技术咨询,参与小水电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六) 编辑、出版、发行本专业论文专刊《小水电》会刊,负责小水电专委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会议、年会、专题研讨会组成。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议
(一)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或主持,其他委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 主任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集;
(三) 主任委员会议的内容:
1.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2.审议专委会的重要决定、会议、规章;
3.研究决定年会、专题研讨会有关事宜。
(四) 主任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专委会秘书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主任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五) 主任委员会议结束后,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全体委员、委员单位及其他的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对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所有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四条 年会(专题研讨会)每年举行一次。
(一) 年会(专题研讨会)承办单位由专委会主任会议指定。由秘书处和会议承办单位拟定会议策划书,提交专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年会由各主任委员单位轮流承办。每届年会议题应考虑结合承办单位实际情况,以利于充分利用学会的资源为会员单位解决生产急需解决的问题,推进小水电技术发展及进步;
(二) 年会由专委会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
(三) 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四) 每届年会评选优秀论文;
(五) 每次年会的纪要由专委会主任签发,应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全体委员、委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并上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六) 专题研讨会一般可结合年会一并召开,也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应坚持参加学会的年会等活动,特殊情况可派代表参加。委员本人连续两年不参加专委会年会,也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